人權
侵犯
第四條:不要有奴隸制度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在北烏干達,過去二十年,君主反抗軍游擊隊綁架兩萬名孩童,強迫他們從軍或充作慰安婦。
在幾內亞比紹,五歲的小孩被販賣到國外,在南部塞內加爾的棉田工作,或在首都行乞。在迦納,五到十四歲的兒童,被所謂教育和未來的花言巧語騙至捕魚工業從事危險,無支薪的工作。
在亞洲,女性主要被販賣到日本,尤其是菲律賓和泰國的女性。此外,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估計,在菲律賓有六萬名雛妓。
美國國務院估計,在國際間每年被跨國販售的男、女和小孩人數,約在60萬至82萬名之間,其中有半數是未成年。還包括從伊拉克逃出的女性和女孩,其數量創歷史新高。幾乎所有政府的回應是驅逐或騷擾,包括加拿大、美國和英國。這些國家沒有提供這些受害者任何援助。
在多明尼加共和國,一個非法人口販賣集團的交易,導致25名海地移民工人窒息死亡。2007年,參與這項活動的兩位平民和兩位軍官,獲得減刑。
2007年,在索馬利亞,有超過1400位索馬利亞和衣索比亞難民,死於海上非法交易行動。
第五條:沒有折磨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2008年,美國當局持續把270名沒有被起訴或審判的囚犯,監禁在古巴的關達那摩灣,並以「水刑」折磨這些人,這是一種讓人感覺快被溺斃的手段。前美國總統喬治 布希仍授權美國中央情報局持續進行秘密拘禁和審問,儘管這點違反國際法。
在蘇丹的達佛,暴力、暴行及誘拐猖獗,外部援助遭到斷絕。特別是女性,她們成為強姦橫行下的受害者,在流亡難民營鄰近地區,由於當局無心懲處加害者,五週裡就有超過200起強暴案件發生。
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政府保安部門和武裝部隊經常施行折磨和虐待行為,包括不斷毒打、刺傷及強暴受監禁者。受到拘留的人無法與外界聯繫,有時被關在秘密的地點。2007年,在金夏沙,共和國護衛隊(總統護衛)和特勤警察部門,任意拘留且虐待許多被貼上批評政府標籤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