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侵犯

第二十一條:民主的權利

「1.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2.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3.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利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在辛巴威,數百位人權捍衛者和主要反對黨民主變革運動的成員,因為參加和平的集會遭到逮捕。

在巴基斯坦,穆夏拉夫總統命令逮捕數千名律師,記者,人權捍衛者及要求民主,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政治活躍份子。

在古巴,2007年底62名政治犯,因為他們非暴力的政治觀點及活動,持續受到監禁。

總結

人權確實存在,它們被記載在《世界人權宣言》和整套國際人權法規中。大多數國家至少都認可這些原則,這也是許多國家憲法的核心。然而目前全球的狀況距離《人權宣言》的理想願景,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就某些人來看,完全落實人權是一個遙不可及的目標。即使是國際人權法,在執行上也遭遇到困難,而且一件投訴案可能要花費好幾年以及一大筆費用。這些國際性的法案具有約束的效力,但是並不足以充分保障人權,每天所發生的虐待事件就是最真實的寫照。

差別待遇在全球蔓延。數千人因為發表己見而被關進牢裡。甚至在某些民主國家,折磨以及未經審判就進行政治迫害入獄的事件司空見慣,他們縱容並且執行這樣的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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