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
法案

1948年聯合國新的人權委員會獲得全世界的關注。在活躍的主席愛蓮娜 羅斯福(她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 羅斯福的遺孀,也是人權鬥士和美國駐聯合國代表)領導之下,這個委員會開始起草文案,也就是之後的《世界人權宣言》。愛蓮娜 羅斯福認為,這項宣言鼓舞人心,稱它為全人類的「國際大憲章」。這項宣言在1948年12月10日被聯合國採用。

該宣言在序言和第一條中,明確地聲明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這是歷史上首次將三十條人權整合和編輯成單獨的文獻,並且由聯合國的會員國宣誓要共同宣傳。結果,其中有很多條權利以各種不同的形式,編入當今民主國家的憲法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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