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全文

第二十一條
  1. 人人有直接或透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2.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3.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透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1.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2.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3.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4.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1.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2.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1.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所有人平等開放。
  2. 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3.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1.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2. 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享有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1.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2.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3.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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