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簡史

聯合國(1945年)

1945年50個國家的代表齊聚舊金山,籌組聯合國,旨在捍衛推展和平。
二次大戰從1939年持續到1945年,到了大戰尾聲,歐亞各地的城市均成為廢墟。數百萬人死亡,以及數百萬人無家可歸或挨餓。德國首都柏林遭炸彈摧毀,並受到俄國軍隊包圍,試圖剿滅仍頑強抵抗的倖存者。在太平洋戰區,美國海軍陸戰隊仍然在沖繩等地,與堅守的日本軍抗戰。

1945年4月,來自五十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集會,他們十分樂觀,充滿希望。「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的目標是:要成立一個國際性的組織,宣揚和平及防止未來的戰爭。這個組織的理想目標,正如聯合國憲章草案的序文中所述:「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

新的聯合國組織憲章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這一天被訂為聯合國日加以慶祝。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

世界人權宣言已激勵全世界制訂其他各項人權法規與條約。
1948年聯合國新的人權委員會獲得全世界的關注。在活躍的主席愛蓮娜 羅斯福(她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 羅斯福的遺孀,也是人權鬥士和美國駐聯合國代表)領導之下,這個委員會開始起草文案,也就是之後的《世界人權宣言》。愛蓮娜 羅斯福認為,這項宣言鼓舞人心,稱它為全人類的「國際大憲章」。這項宣言在1948年12月10日被聯合國採用。

該宣言在序言和第一條中,明確地聲明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這是歷史上首次將三十條人權整合和編輯成單獨的文獻,並且由聯合國的會員國宣誓要共同宣傳。結果,其中有很多條權利以各種不同的形式,編入當今民主國家的憲法條文中。

簽署請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