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簡史

1789年在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人權宣言》賦予免於壓迫的自由,稱為這是「公民意志的表現」。

《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1789)

1789年,法國人民廢除君主專政,為法國第一共和的建立奠定基礎。在巴士底監獄風暴六個星期,廢止封建制度三週後,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法文原文: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為法國的成文憲法踏出了第一步。

這份宣言強調應保障所有公民「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它主張法律的需求源自此一事實:「……在不妨礙社會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權利的情況下,每個人都能行使自然權利。」因此,這份宣言認為:法律「表達了普遍的意志」,其目的是促進平等的權利,和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

第一次《日內瓦公約》(1864年)

1864年第一次締結的日內瓦公約,內容是關於照護傷兵。
1864年,由日內瓦委員會發起,瑞士聯邦委員會邀請16個歐洲國家和美國數州,參加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這場外交會議,締結了對待傷兵的醫療協定。

這個協定中所制定的主要法則,仍保留在日後的《日內瓦公約》中。在這項協定中規定:要平等對待並照顧受傷和生病的官兵;尊重醫療人員及其設備,並在醫療人員的交通工具和設備上,標示醒目的白底紅十字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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