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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

第2條

  1. 人權侵害的長久歷史,在德國納粹黨構想、組織、運作絕育與滅絕活動期間達到高峰。
  2.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其政治、行政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