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
全文

第十一條
  1.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2.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所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1.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1.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2.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2.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1.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2. 只有經男女雙方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3. 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1.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2.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透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以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1.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2. 不得逼使任何人隸屬於某一團體。
簽署請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