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Time
0.4 閱讀小冊子

人權的背景

人權
簡史

居魯士銘筒(西元前539年)

居魯士大帝的人權法令以阿卡德文刻在陶製的圓筒上。
西元前539年,古波斯帝國的第一位國王:居魯士大帝,解放了巴比倫的奴隸。
西元前539年,居魯士大帝(古波斯帝國的第一位國王)的軍隊,征服了巴比倫城。他接下去的行動,代表著人類進展了一大步。他解放所有的奴隸,並宣布所有人都有權利選擇他們自己的宗教信仰,並且建立起每個種族平等的地位。他的這些命令都以阿卡德語和楔形文字,記錄在陶製的圓筒上。

這就是今日所知的居魯士銘筒。這個古老記錄現今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份關於人權的憲章。它被翻譯成聯合國的六種官方語言。它的條款相當於《世界人權宣言》的前四條。

人權的傳播

人權的想法迅速地從巴比倫傳到印度,希臘,最後到了羅馬。羅馬出現了「自然法」的概念,他們觀察到,人在生活中,傾向於遵守某些不成文的法則。因此羅馬法律中的理性概念,是源自於事物的本質。

維護個人權利的憲章,例如《大憲章》(1215年),《權利請願書》(1628年),《美國憲法》(1787年),法國《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1789年),和《美國人權法案》(1791年)是當今許多人權文件的先驅。

人權
簡史

《大憲章》(1215年)

《大憲章》在1215年由英國國王親自簽署,是人權史上的轉捩點。
在歷史演進的過程中,《大憲章》可說是最有意義和影響力的早期文獻。它對於今日英語世界的憲法有著根本的影響。

1215年,英國約翰國王違反了數則英國古老法律和風俗。英國人民強迫他簽署《大憲章》,當中所列舉的,就是後來所謂的人權。其中一些條款包括:教會有權免於政府的干涉:所有自由的公民有權可以擁有和繼承財產,並受保護免於過度課稅。它確立了寡婦擁有財產而選擇不再婚的權利,也確立了法定訴訟程序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它也包含了禁止賄賂,和官員行為不端的條款。

《大憲章》普遍被視為現代民主發展中一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爭取自由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轉捩點。

《權利請願書》(1628年)

1628年英國議會向查理一世國王遞交公民自由的請願書。
歷史上,人權發展的下一個里程碑就是《權利請願書》。1628年由英國國會制定,並呈遞給國王查理一世,作為民權的聲明。由於查理國王不受歡迎的外交政策,使國會拒絕提供經費加以支持。因此,查理國王的政府強行向民間徵稅,軍隊也進駐民房,以節省經費。同時他強行拘捕和監禁反對這些政策的人,因此導致英國國會對查理一世和喬治 維利爾斯(白金漢公爵)產生強烈不滿。《權利請願書》是由愛德華 柯克爵士所發起的,他根據早期的法規和憲章,主張四項原則:(1)在沒有國會的同意下,不得徵收稅金;(2)在沒有審判的情況下,不可以拘捕或監禁人民(重申人身保護權利);(3)軍隊不得佔住民房,並且(4)戒嚴令不可以用於和平時期。

人權
簡史

《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

1776年湯瑪士 傑佛遜寫下美國獨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美國國會通過《獨立宣言》。湯瑪士 傑佛遜是主要起草人。他在宣言中正式說明,在美國革命戰爭爆發一年多後,美國國會為何於7月2日投票通過,正式宣布美國脫離英國獨立。同時聲明,美國13個殖民地不再屬於大英帝國。國會以幾種形式發表《獨立宣言》。《獨立宣言》最初以報紙的形式出版,廣泛發給民眾閱讀。

以哲學的觀點來說,《獨立宣言》強調兩個主題:個人權利和革命的權利。這些想法逐漸受到美國人普遍接受,並傳播到世界各地,特別影響到法國大革命。

《美國憲法》(1787年)及《人權法案》(1791年)

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保障美國國民基本的自由。

《美國憲法》於1787年夏天在費城寫下,這是美國聯邦政府系統的基本法源,也是西方世界劃時代的憲章。它是目前仍在使用中,最古老的一部國家成文憲法,定義了政府主要部門及其權限,和公民的基本權利。

《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人權法案》─於1791年12月15日生效,限制美國聯邦政府的權限,保護所有在美國領土之公民,居民和訪客的權利。

《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集會自由和請願自由。它也禁止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殘酷和非常態的刑罰,以及禁止強迫認罪。它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有:禁止國會立法制定國教;除非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禁止聯邦政府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聯邦刑事案件中,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任何人不受死刑或重罪的審判。在一般刑事訴訟案中,被告有權在犯案發生的州和地區,由公正陪審團迅速公開審理,並禁止重複起訴同一罪行。

人權
簡史

1789年在法國大革命後,《法國人權宣言》賦予免於壓迫的自由,稱為這是「公民意志的表現」。

《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1789)

1789年,法國人民廢除君主專政,為法國第一共和的建立奠定基礎。在巴士底監獄風暴六個星期,廢止封建制度三週後,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法文原文: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為法國的成文憲法踏出了第一步。

這份宣言強調應保障所有公民「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它主張法律的需求源自此一事實:「……在不妨礙社會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權利的情況下,每個人都能行使自然權利。」因此,這份宣言認為:法律「表達了普遍的意志」,其目的是促進平等的權利,和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

第一次《日內瓦公約》(1864年)

1864年第一次締結的日內瓦公約,內容是關於照護傷兵。
1864年,由日內瓦委員會發起,瑞士聯邦委員會邀請16個歐洲國家和美國數州,參加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這場外交會議,締結了對待傷兵的醫療協定。

這個協定中所制定的主要法則,仍保留在日後的《日內瓦公約》中。在這項協定中規定:要平等對待並照顧受傷和生病的官兵;尊重醫療人員及其設備,並在醫療人員的交通工具和設備上,標示醒目的白底紅十字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