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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

第25條

  1.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2. 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 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