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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

第21條

  1.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2.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3.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